蘇泰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碑碣拓本
1782~1782
寬:65 x 高:116 (cm)
原碑尺寸(寬):65.00 , 原碑尺寸(高):116.00 , 原碑尺寸(厚):0.00
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、加三級、軍功加三級隨帶蘇,為懇恩勒石示禁、以杜弊害事。
乾隆四十七年二月初八日,據諸邑耆民王朝錫等具呈前事詞稱:「切稂莠弗除,則嘉禾莫植;盜匪未究,則良民難安。臺地五方雜處,多遊手不務生業、匪丐流落;一遇病斃,地保串棍乘夜檯背詐索。如不從其欲,則丟鎖門首;勾通縣差,帶同白役,藉命株害。明憲蒞任臺疆,百弊俱蒙察示,但此未蒙勒石,誠恐差保仍蹈故轍。朝錫等往眷諸羅邑塩水港,仰沐善政;爰敢不遠千里,相率匍呈,懇乞明憲恩准勒石示禁,庶弊害永杜,生民得安。切叩」等情到府。
據此,除呈批示外,合行出示嚴禁。為此,示仰該地鄉保人等知悉;嗣後凡有路傍乞丐、流匪、棍徒等斃、隨時查明收埋;毋許串同差役藉命嚇索、以及捏稟混拘,致滋擾累。如敢仍蹈故轍,藉端株害,一經訪聞,或被告發,定行嚴拏,從重究辦,斷不姑寬。各宜凜遵,毋違!特示。
又,本年四月初三日,王潮錫等以杜害立石等事,再赴縣主呈請。蒙廉明冷太老爺批:「無賴匪徒串謀奸保蠹差,將病斃丐屍過路或倒斃、不識姓名身屍移置田園屋角,牽連地主鄰佑多人,任意婪索,大為窮簷蔀屋之累。准爾等鄉議公禁,仍候本縣痛切示禁,勒石以垂久遠。」
皇恩耆老李文求、王賞淑、洪承明、呂殿淑、黃天水、李吉仁、馮達三、王朝美,貢生張國棟,生員趙相泉、郭奮揚、廖含章、張寵榮、陳懷剛,監生范四美、林大茂、黃合興、郭叶興、郭振盛、葉瓊盛、林元隆、陳源馨,街民林士孔、李清士、傅合錦、林天祿、柯成好、李良提、郭叶源、翁同興、林寮山、吳藏興、陳振源、張茶岩、陳振隆、柯天僯、高周淑、陳良玉、李君顏、恆安號、徐大安、戴祖觀、張廣盛、陳榮源、陳富淑、徐賛觀、長興號、王元觀。
乾隆四十七年三月 日,塩水港七境衿耆士庶仝立石。
採拓
登錄號:19580010286
本物件為西元1782年(乾隆47年)臺灣府知府蘇泰給立告示,嚴禁地保串同差役藉屍嚇詐勒索,以杜弊害。如何革除藉用遊民流丐的屍體以進行嚇方勒索的惡風,是清代臺灣治安的重點。但從乾隆至光緒年間,只見多件示禁碑傳世,此項惡風仍未根除。碑額題刻「府憲示禁」四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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